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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的“纠结” | 全国首例“陪诊获刑”案旁听记

“本来就是个轻罪,何必太纠结?人太纠结不好!”庭审结束后,出庭检察官如此感慨,也为张某被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二审近四个小时的庭审作出了***的注解。

 

丈夫因陪诊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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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2日22点30分,通城县某小学副校长张某陪妻子黄某前往县医院就诊,就诊医生见有发热、咳嗽症状便问*近有没有到过武汉,当时,张某以为“*近”是指“三五天内”,便未告知夫妇俩于11天前,即1月11日至12日到武汉学习一事。1月23日,武汉封城,当天下午3点,张某参加学校召开的新冠肺炎防控会议,会前张某即向校长报告了11天前的武汉行程,会中张某进一步获悉疫情严重性,会后立即赶往医院,下午5点左右向护士汇报武汉行程史。院方随即将黄某转至感染科,与妻子一起在感染科停留六个小时后,晚上11点,医院让张某自行返回家中。1月24日上午11点学校电话通知张某定点隔离,1月26日,黄某核酸检测显示为阳性,经医院专家组讨论,认定为新冠“高度疑似病例”。2月5日,张某因迟延19个小时向医生报告11天前的武汉行程,被通城县纪委监委处分,并全网高调通报批评;2月3日,张某和黄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检察院审查对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以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通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宣布将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在其妻诊疗过程中故意隐瞒有疫区接触史,导致与黄某密切接触的通城县人民医院呼吸内科医护人员20人、患者及家属37人等被采取隔离措施,有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10月16日,一审法院以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

教师张某及其妻子黄某不服此判决,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硝烟初起


2021年5月14日上午,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全国首例“因陪诊获刑”一案。北京中盾律师事务所郑晓静律师和广东亿丰律师事务所何东升律师担任上诉人张某二审辩护律师,出庭辩护。上诉人张某的子女及其他八位亲友参与旁听——因庭审前一天法官便提出因为疫情原因,加之旁听席位有限(实际旁听席有38个),只能开放10个旁听名额,张某的妻子、父亲以及其他远道而来的亲友只能在中院门外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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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沟通中,控辩双方在申请调取新证据、排除非法证据以及涉及的基本事实认定方面已经出现较大分歧,因此开庭时气氛便有些微妙,检方颇有剑拔弩张之势,庭审尚未开始,便质疑两位辩护律师分别携带助理的合法性,认为张某不能违反刑诉法的规定,委托四名辩护人。辩护律师耐心说明,*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律师可以带助理参加庭审,协助开展辩护工作,不会发言,王姓检察官还想不依不饶,幸亏法官不厌其烦,反复沟通协调,才得以正式开庭。

针锋相对


本次庭审的法庭调查、举证质证阶段的争议焦点主要围绕一审采信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展开。具体包括被告人讯问笔录是否合法、医护人员证人证言是否可信、黄某病例是否被篡改等证据方面问题,以及张某在主观方面是否存在隐瞒“疫区接触史”的故意,客观方面是否实施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以及是否造成了危害结果,一审认定的医护人员、患者及家属隔离是否与张某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等事实方面的问题。辩护人郑晓静律师与何东升律师,刚柔并济,各有分工,分别对控方所谓完整的证据链和清楚的事实发动反击。张某本人状态也不错,态度坚决,思路清晰,坚持为自己喊冤,开庭时还主动向辩护人要了一支笔,供做记录之用。

张某以及辩护人均提出张某在2020年2月7日所作的供述系侦查人员利用张某无法忍受17个小时的双手反铐、低温冷冻的变相肉刑获取,其同步录音录像不清晰、不完整,对其供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此外,一审据以定罪的多份笔录存在同一时间讯问人出现在不同笔录上以及辅警进行讯问询问的情况,申请相关人员出庭作证。何东升律师还重点指出一审法院卷和公诉卷中黄某的病历明显不同,一份有明显篡改痕迹,一案不同案卷出现“阴阳病历”,足以证明病历不可信;黄某三月和四月的抗体检测阴性结果,以及和黄某密切接触者中未有一例新冠确诊的事实也表明,黄某当时是否确属新冠肺炎存疑。吴某等医护人员在黄某就诊过程中存在不符合规范之处,防控不力之责,其证言有推卸责任之嫌,与张某存在利害关系,可信度不高。另有医生蔡某某提供的证言中存在大量“听说”这样表明其系猜测性、推断性证言的词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辩护人郑晓静律师则通过提交23份新证据,以及对张某的发问还原了比一审法院认定更完整的事实:李wenliang医生1月3日因“散布谣言”被训诫;湖北省1月12-17日召开两会;卫健委1月15日发布通报,表示“未发现明确的人传人证据”、“持续人传人风险低”;1月19日,武汉百步亭社区举办“万人宴”,1月20日卫健委经国务院批准发布2020年1号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月21日,咸宁市委、市政府引发《咸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方案》,当天晚上,通城县还在举办春节联欢晚会,除本县领导出席之外,还邀请了孝感市相关负责人出席晚会;1月23日,武汉开始封城,通城县新冠防控机构发布《致全县人民的公开信》;1月24日,湖北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级响应,再到今天,世界上仍有国家对新冠防控未引起足够重视,防控仍然不力。这些事实说明,不仅中国,湖北,武汉,而且全世界,对新冠的认识都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1月11日张某夫妇到武汉学习,直到1月22日晚张某陪妻子就诊,武汉均未被确定为“疫区”,防控措施不明确,政府文件并未直接面向公民个体,通城县有关部门在文件下发后仍然未及时采取措施,作为普通公民,不能苛求张某采取比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更积极的防控措施。因此张某没有隐瞒“疫区史”的故意,实际上也无隐瞒的客观行为。

       检方则强调坚持认为一审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存在问题。检方庭前即表示公安机关作为法定机关,出具的询问笔录具有天然公信力。在讯问环节,检方质疑张某作为多年的老师,不可能不看新闻,不浏览网页,作为小学副校长的张某应该知道新冠肺炎的严重性。关于医护人员的证言,医护人员作为专家,其作出的判断可信。至于病历不同问题,检方认为一审法院卷病历的来源不明,并且黄某是否确诊只看出院记录。

法庭辩论

       在法庭辩论阶段,何东升律师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发表主要辩护意见。在证据问题之外,何律师还重点强调,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传染病防治法的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张某作为陪诊者不构成本罪犯罪主体;张某不存在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传染病病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即使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也不宜追究刑事责任;张某客观上没有代其妻子答询问诊的法定义务,其*多是过失行为;张某主观上对新冠疫情缺乏认知,不具有故意;此外,一审认定的医护人员、患者及家属的隔离与更早入住的通城县第一例确诊病例许某某关系更密切,与黄某“确诊”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由于黄某是否确诊存疑,因此不能认定引起了疫情传播或具有传播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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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晓静律师抛开辩护词,即兴发表了补充辩护意见,重点指出公民个体乃是传染病病防治法的保护对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才是传染病防治的主要责任主体。纵观检方的指控,始终没有证明张某违反了哪个机构,何时发布的,关于新冠肺炎防控的哪条具体规定。本案中,如果对张某追责,那么也应该对负责疫情防控的医疗机构、疾控中心追责,张某陪妻子就诊时,没有看到医院采取任何防控措施,没有看到任何关于疫情防控的宣传,医生也没有穿防护服,询问行程时,都用了“*近”这样含糊的词汇,没有具体指出多少天,医生随便问,张某当时自然就“随便”回答,认为“*近”只是三五天前,不包括11天前;张某1月23日了解到疫情的严重性后,马上到医院主动报告武汉行程史,但此时医院重视还是不够,还让张某这个密切接触者回家,自始至终没有对疑似病例黄某进行流行病学调查。郑晓静律师也再次强调,隔离结果与张某无因果关系,张某不是传染源,没有引起传播的风险。

       随后检方简要发表辩论意见,认为张某和黄某构成共犯,只是基于人道主义精神,没有起诉黄某。关于医院的防控和是否造成危害结果的问题,检方认为当时医疗物资短缺,医生很宝贵,隔离后果严重。对此,郑律师一针见血,“他们缺的不是物资装备,而是思想上的重视。”对医护人员造成的隔离表示遗憾,但一定要注意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搞清楚真正的原因,谁应该真正对此负责。本案如果判错,那对张某和他的家人的伤害也无法挽回。

       张某在发表上诉理由以及*后陈述时,均强调自己的无辜,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无罪,不能像之前的办案机关,先推定他有罪。张某当庭还表示,如果自己*终被判有罪,要求检举立功:第一,要检举通城县人民医院,不符合诊疗流程,将黄某安排到感染科和第一例确诊病例许某某一起住院;第二,检举孝感市人大主任,召开春节联欢晚会,搞万人聚集活动;第三,检举卫健委,将自己和妻子的名字、居住地等详细信息公布到网上,妻子的联系方式还是张某本人的,造成个人隐私泄露,每天被无数电话骚扰。

家属“纠结”


       庭审*后阶段,检方表示庭后会继续核实病历问题,审判长在张某做完*后陈述后宣布休庭。旁听席上,张某之子通过何律师向审判长递交了两百人签字画押请求法院改判张某无罪的请愿书。

       张某被带离法庭时向旁听亲友致意。黄某守在法院门外,看到还押张某的警车从侧门驶出时,不由地倒在女儿怀中痛哭……后来,黄某说,丈夫被带到法院走出警车时,法院门外的她拿出手机,希望拍到分开七个月的丈夫,后被法院门口工作人员要求删除全部照片。另外,据不完全统计,本次庭审,法官共大声呵斥和打断各方发言共23次,其中有一次是针对公诉人。

       本案全案案卷不过两本,一审判决“不过”一年有期徒刑,在开庭审理前一天已经召开两个多小时的庭前会议,二审庭审又进行了近四个小时。从公诉人的角度来看,相比于其每年经手的“大案要案”,本案确实不值一提,他们实在搞不懂,他们眼中有罪之人及其辩护人为何如此“纠结”,这样纠结又有何好处。

回归常识


       郑晓静律师在提交的辩护词的结尾处说“恳请法院回归常识,改判张某无罪!”或许,令张某、家属、辩护律师以及无数关注此案的人均感到“纠结”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本案一审判决实在是过于违反常识了——一个老公在疫情初期陪着自己的老婆去看病,因为晚了19个小时向医生汇报自己11天前的武汉行程,就被判刑一年——这搁谁也不能不“纠结”。

       经检索,2020年共有55起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有62人因妨害新冠疫情防治获刑,但其中绝大多数均为本人确诊,且引起了他人感染;就量刑而言,以缓刑居多。如张某一案中,其本人自始至终未确诊,亦未造成一人感染而被判一年实刑的在全国都是****。

       显然,若以后见之明视之,张某在道德上并非不可谴责,党纪校规或许均有所不容。但若我们综合本案的事实,将目光投回到2020年初,想起疫情初期的那些“谣言”,某些地方政府的行为,以及由疫情引发的恐惧、歧视和隔离,想起人性那些固有的不足,想起刑罚的谦抑性,再加上本案证据上的诸多疑点,就会觉得虽然疫情无情,但刑法或许应该有点温度。

       疫情期间,人们常说,时代的一粒尘,落在个人头上就是一座山。一场疫情,带来了生离死别,社会剧变,再加上一纸不公的判决,落在张某和他家人的头上,恐怕便是天塌地陷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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